2006年9月2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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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致使国家财产受损
龙游县检察院打通索赔瓶颈
龙剑

  本报讯 因盗窃犯罪行为侵害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由谁代表国家提出请求赔偿?9月20日,由龙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诉讼的罗某等3名被告人盗窃一案,经龙游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高某、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1年,同时判处三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财产损失5727.02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今年3月12日深夜,罗某、高某、张某等人乘坐面包车从金华窜至龙游县湖镇,来到下范村田畈中,采用爬电杆剪断通信电缆的手段,共窃得电缆300米,价值人民币5220元。当作案后返回经过46省道金华蒋堂路段时,罗某、张某被金华市公安机关当场截获,3月15日,高某也被龙游县公安机关抓获。
  罗某等人破坏国有电信设施的行为,致180名用户通信中断15小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727.02元。
  过去,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一般都由遭受损失的公民或者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龙游县检察院在审查罗某、高某、张某盗窃案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定三被告人赔偿因实施犯罪行为而给受害单位造成的损失。
  这是该院乃至浙西地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办理的第一案。
  (龙剑)